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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科技)园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科技)园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3]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工业(科技)园区发展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

  佛山市工业(科技)园区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强工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加速园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根据《佛山市工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园区建设协调小组。由市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市发展计划、经贸、科技、外经贸、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环保、人事、公安、高新区管委会、国税、地税、工商、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任成员。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负责。各区也要相应成立园区建设的协调机构。
  各工业园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的具体规划、开发、招商引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确定的重点工业园区及园镇互动的园区,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佛机编[2003]30号)执行。
  二、规范工业园区的设立
  为推动工业园区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今后凡新设工业园区,都必须经市或区政府批准。新设市、区级或跨区的工业园区,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新设镇级工业园区,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今后不再批准新设村级工业园区,现有村级工业园区要逐步整合到区(镇)级工业园区。

  设立工业园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或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产业政策;
  (三)已编制工业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坚持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原则,首期规划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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