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佛府[200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一月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继续将一部分原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辖区行使。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目录》予以公布。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目录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第二批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审批核准事项44项,初审及日常管理事项23项,合计67项。另,省直属有关部门向市辖区下放行管理事项13项。总计第二批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80项。
一、市外经贸局
(一)审批1项
1、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作业码头
(二)初审1项
1、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装卸点、出口货物起运点、临时起运点初审
二、市交通局
(一)审批4项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地方公路
2、设立汽车租赁业户
3、水路运输和服务企业经营及运力增减
4、在地方公路用地范围内及控建区设置非公路标志
(二)核准6项
1、申办联运及交通物流业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权
5、设立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车身清洁维护企业
6、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市环保局
(一)日常管理1项
1、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项目
四、市国土局
(一)初审1项
1、企业上市或以国家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方式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除禅城区外)
五、市外事侨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