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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送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和次票)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

车    型

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

(元/辆)

营运车辆年票标准(元/辆)

非本市籍车辆次票标准

(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

60

 

2

二类车

7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840

1800

10

9座以下小车、机动三轮车

96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小(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客车

1920

3600

2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大型专用货车

2880

5400

3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640

7200

5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10

公共汽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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