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佛府办[200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证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情况,对信息化建议项目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二)佛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市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由市信息办统一协调和管理。
(三)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审核,发现问题需要协调的,由市信息办协调,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四)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五)市信息办要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如实向市信息办提供相关资料。
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管理
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年安排实施。
(一)申请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2、要有具体的用户需求,能解决实际问题;
3、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标准;
4、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立项的时间
各有关部门对符合立项条件要求的项目,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特别原因除外。市信息办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核,根据轻重缓急,以效益和需求为导向,符合条件的,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项目方案,经与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立项安排资金。
(三)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