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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主要污染河段的综合整治
  各区要在2003年4月底之前明确划定禁止设立饮食业,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禁止设立采石场的河段。
  对佛山水道、西南涌(含大棉涌、左岸涌)、雅瑶水道、水口水道、大良河、桂畔海、秀丽河等需重点整治的河段,各区要在2003年6月前制定和完善综合整治方案。2003年8月底前,拆除清理河道两岸的窝棚等违章建筑、露天垃圾堆放场、和拆船业。2003年12月底前清理网箱养殖业。加快对沿江污染企业、沿涌窦闸、电排站、抽升泵站、截污、清淤、路堤结合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水利设施的调节功能和河水的自净能力。继续推进广州、佛山跨市水污染综合整治,确保2003年底前佛山水道水质符合V类水质,2006年实现“河水清、无洪涝、交通畅、两岸美”的整治目标。
  (六)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兴建与供水、水利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进行开发活动。对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源必须优先予以搬迁或关闭,2004年年底前封闭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源地两岸的水利设施的管理,非排涝需要不得向饮用水源地排放受污染的河水。2004年6月底前取缔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域内开设的水上餐厅、海鲜舫等。
  加强对水上流动污染源的管理,对流动源实施排污规范化整治。完善港口、码头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加大对船舶污染物污染水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组建水上专业防污应急队伍,提高辖区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强面源污染控制,切实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各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土地、森林、矿产、风景名胜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力度。避免以大面积毁林的方式来建设工业园区。对大面积土地开发、河口整治、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等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并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必须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措施;进一步规划建设好流域水源涵养林及流域水土保持林,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要认真抓好采石场、粘土砖厂、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顿工作。2003年年底前关闭临江采石场,保留下来的采石场要进行规范化整治和管理;已关闭的采石场2003年年底前要做好复绿工作。禅城、南海、顺德在2003年6月底前要关闭所有粘土砖厂,三水、高明也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关闭。各区要对畜禽养殖业进行清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集中区不得设置规模化养殖场,对其他地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在2003年6月份前完成清理工作,并限期于2003年10月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达标排放,对到期不达标的实行关停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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