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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

  (一)审批类
  1、社会团体登记(禅城区)(划交禅城区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及登记(禅城区)(划交禅城区管理)
  3、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禅城区建筑物)(划交禅城区管理)
  4、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经营资格许可证(划交禅城区管理)
  5、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划交禅城区管理)
  6、丧葬用品许可证(划交禅城区管理)
  7、临时救济(划交禅城区管理)
  (二)核准类
  1、原佛山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划交禅城区管理)
  2、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第五批以后部分,不含第五批)(划交禅城区管理)
  3、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安置(第三批以后部分,含第三批)(划交禅城区管理)
  4、涉华侨、港、澳婚姻登记(划交禅城区管理)
  5、收养登记(国内公民)(划交禅城区管理)
  6、城区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优抚对象与优抚待遇;现役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划交禅城区管理)
  7、申办福利企业(划交禅城区管理)
  (三)日常管理类
  1、处理社会无名尸体、支付火化焚烧费(划交禅城区管理)
  2、社会流动人员过往路费救济(划交禅城区管理)
  3、军队复员、转业、退休士官的安置接收(划交禅城区管理)
  4、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5、军队复员、转业、退休士官的安置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6、军队退伍义务兵的安置管理工作(划交禅城区管理)
  7、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划交禅城区管理)
  8、地方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9、追认革命烈士申报(划交禅城区管理)
  10、申报评定革命伤残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残等级(划交禅城区管理)
  11、已有的由城区各街道主办的市直福利企业的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12、已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13、已有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的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14、佛山市辖区老年人优待证(禅城区)(划交禅城区管理)
  15、原佛山城区散居“三无人员”社会救济(划交禅城区管理)
  16、低租金住房申请对象(含双困户住房申请对象)审核(划交禅城区管理)
  17、社会医疗救济(原佛山市直、迳口华侨经济区)申请对象的审核(划交禅城区管理)

  市水利局

  一、由禅城区管理的职能
  将市水利局石湾分局的职能(除佛山大堤管理局的职能外)划转禅城区管理。

  市经贸局

  一、由禅城区管理的职能
  (一)区属企业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登记工作。
  (二)区内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肉类供应的质量;实施行政执法,查处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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