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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二)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和环境保护考核。
  (三)环境污染防治。
  (四)环境监察监督。
  (五)自然生态保护。
  (六)环境宣传教育。
  (七)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扶持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八)排污费征收及属区部分排污费的管理、使用。
  二、随职能划交(或委托)禅城区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一)审批类
  1、建筑工地夜间作业(划交禅城区管理)
  2、污染排放许可证(划交禅城区管理)
  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暂停、运转、改造、更新(划交禅城区管理)
  (二)日常管理类
  1、污染治理设施年审(划交禅城区管理)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交禅城区管理)
  3、超标排污单位治理方案(划交禅城区管理)
  4、放射性同位素装备管理(划交禅城区管理)
  三、随职能划交禅城区管理的单位
  石湾环境保护管理所、市环境保护监理所(挂监理大队、城区环境保护管理所牌子,拟转部分人员到禅城区)、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拟转部分人员到禅城区)。

  市民政局

  一、由禅城区管理的职能
  (一)禅城区社会团体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禅城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禅城区拥军优属所有工作和烈士报批工作。
  (四)原佛山城区散居"三无人员"社会救济,精减退职40%救济,临时救济,社会流动人员过往路费救济;原佛山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禅城区低租金住房申请对象(含双困户住房申请对象)审核;社会医疗救济(原佛山市直、迳口华侨经济区)申请对象的审核。
  (五)负责军队移交禅城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第五批以后接收部分,不含第五批),退休士官、军队复员、转业、退休士官、退伍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第三批以后接收部分,含第三批)的安置接收,地方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
  (六)禅城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禅城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
  (七)禅城区地名命名、更名(建筑物)管理工作。
  (八)禅城区国内婚姻登记,涉华侨、港、澳婚姻登记,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九)禅城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禅城区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十一)禅城区社会福利企业和民办福利机构的管理(包括现有的由市民政局管理的且由城区各街道主办的市直福利企业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十二)现市区部分《佛山市辖区老年人优待证》审批发放。
  (十三)处理禅城区范围内的社会无名尸体、支付火化焚烧费。
  (十四)禅城区社会福利企业申办的初级审核。
  二、随职能划交(或委托)禅城区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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