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高我市经济的国际、国内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和探索。各市、区政府都要制订出本地区培育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发展计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促进行业社团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行业社团的政策支持,加快培育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
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优化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行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我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社团组织群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把一些不宜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交给行业社团,发挥行业社团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中要把行业社团放在首位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工作中,要将行业性社团放在首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行业社团发展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制订出加快培育发展行业社团的规划和措施。对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行业社团,特别是新兴行业、入世相关领域行业和经济类型集中的乡镇、街道专业协会,要实行优先准入制度。
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按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设置,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来设立。允许不同行业的社团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对同一名称或同一性质的行业社团,本级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个。原则上实行“一市一会”制,即同一行业内只成立市一级的行业社团,区、镇不再成立性质相同的社团。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社团。行业社团在成立时,其初始会员要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
(三)各行业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行业社团作用
行业性社会团体是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协调组织和代表机构。行业社团通过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通过自律活动,督促会员依法经营;通过协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清理不适应本行业社团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把不宜由政府承担的职能移交给行业社团,充分发挥行业社团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把属于行业社团所在行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培训、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社团;支持行业社团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社团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开展行业评比和行业交流,调解行业中发生的纠纷,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市场监督和公信证明,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的宣传、咨询及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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