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佛府[200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原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给市辖区行使。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目录》予以公布。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目录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第一批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审批核准事项92项,初审及日常管理事项84项,合计176项。另,省直属有关部门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13项。总计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189项。
目录所指“交由区一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必须交由区级职能部门行使,法律责任由行使该项管理权的区级职能部门承担。“委托区一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级职能部门委托相应的区级职能部门行使,法律责任由市级职能部门承担。
1、市外经贸局
一、审批核准事项
(一)核准2项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原材料
委托区一级管理
2、补偿贸易项目
委托区一级管理
二、初审及日常管理事项13项
1、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合同、章程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2、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合同、章程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确认考核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4、直通港澳自用货车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5、机电产品进口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6、进出口经营权许可、变更初审及年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7、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9、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境外设立机构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
10、列入审核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初审
委托区一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