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土地,暂不列入征用范围,以租用的形式解决,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测定后确定。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每亩补1500元,旱地每亩补1000元,菜地、鱼塘(含干塘费)每亩补2500元。青苗补偿原则上按现状进行补偿,即现状有什么补什么,没有种养的不补偿。其他树木、竹等农作物按核实的标准补偿。
  (五)地上物补偿原则:一是合法建筑给予补偿,二是建筑物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结构补偿标准如下:①框架结构每平方米450-500元;②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60-380元;③砖瓦结构每平方米220-260元;④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20-150元;⑤猪舍每平方米80元;⑥粪池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50元。
  (六)违章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责令无条件自行拆除。
  被征农用地原负担的农业税自征地批文发出后的第二年,财政部门应给予核减。
  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征地村、组应中止土地承包和租赁协议。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并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留用地安排
  为解决征地后村民的生活问题,除了给予征地补偿外,还划给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留用地安排的总原则是,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避免零星分散,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按征地总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其中属于征用高压走廊的土地,按6%安排留用地。征地总面积是扣除依法取得的用地面积之后的征地面积。留用地按包含道路中线的总用地计算,但不包括25米(含25米)以上路宽的道路面积。留用地以生地留给,被征地村、组负责前期开发、平整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留用地手续,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负责缴交留用地税费。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
  从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0%预付,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支付余下征地各项补偿费。被征地村、组收齐各项补偿费后,属菜地的一个月内交出土地,鱼塘及其它土地三个月内交出土地。
  六、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征地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镇两级政府要切实配合市政府这次征地工作,要积极引导群众、疏导群众,营造一个理解、支持的氛围。被征地的村、组以及村民必须服从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以大局为重,支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对已按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拒不服从国家建设征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起哄、闹事、妨碍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