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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佛府[2002]71号)


城区、石湾区及所属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将我市建设成为广东省第三大城市,市政府决定加快石湾区西部开发的步伐,对石湾区的集体土地实行征用,由市进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和统一划拨或出让。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征地范围是石湾区张槎镇南北大涌以西,沿规划中的季华路两侧的土地,包括海口村、莲塘村、大富村、村头村和村尾村等五个村的约7000亩土地。还包括石湾区澜石镇石头村、鄱阳村、奇槎村的土地约800亩。
  二、征地方法及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这次征地,由市、区、镇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的有关审批手续。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工作。具体方法是: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预公告,进行补偿项目登记,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编制报批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出用地批文,落实各项补偿支付补偿费,最后被征地村、组交出土地。
  市政府成立统一征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组织主持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和协商、核实面积、组织资料上报等。征地补偿协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由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支付。
  三、征地补偿
  这次统征土地统一按佛府[2001]023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每亩补偿7.5万元,其中含每亩2.4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亩补偿7.5万元。其中,属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扣除道路面积后,划回相等面积,与留用地一并选址安排解决;属宅基地的,若已参照建筑面积的准市场价实行房地货币补偿的,则土地不再补偿;若房地分开补偿的,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地上物按建筑物造价扣除折旧补偿。征用基堤、河涌、荒地每亩补4万元。
  (二)征用高压走廊按规定控制范围的土地,每亩统一按上述标准7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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