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修。
(八)当电梯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将事故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保证轿厢内的整洁,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性。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五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或维护保养联系电话与电梯管理人员或维护保养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作为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检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业主将电梯的物业管理委托给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检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检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