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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且证书聘用记录齐全,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具有电梯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所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相应标准,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三)建设单位不同时是使用单位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电梯经销商所售电梯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四)安全部件的合格型式试验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经销商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事项,并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
  (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五)已报废的;
  (六)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电梯是否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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