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区)要按照“财力下倾,缺口上移”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等因素,合理划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调动乡镇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要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确保乡镇有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乡镇的基本支出、民生支出、必要的发展支出,县级财政要足额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县级平均水平,执行中新增政策性支出由县级全部承担。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从体制上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二)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以提高乡镇“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能力。市财政要完善对县乡财政的考核办法,建立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乡镇的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实行分类补助。县级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充分考虑乡镇财政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增加对困难乡镇的财力补助,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一)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及其以下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本级财政收支、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种补助资金由乡镇财政直接监管;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要协助做好监管工作。要针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管理手段,保证各种资金按政策、按预算、按用途使用。
(二)建立监管机制。县级财政要制定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督导机制,量化、细化乡镇财政监管任务。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资金、项目管理文件和资金分配信息及时传达到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与项目主管部门、专业站所、村(居)委会建立日常信息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各类专项资金信息,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的效果等信息上报上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措施。乡镇财政对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要加大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群众公布,做到家喻户晓;同时,按照规定的补助方式,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财政直接补助资金,要采取统一上卡的办法进行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对项目资金,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按项目进度拨付,切实做好跟踪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