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四、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三)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
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为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十四)维护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十五)建立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绿色通道
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服务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五、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