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地震截瘫人员生活及医疗待遇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地震截瘫人员是一个弱势群体,是我市的特殊情况。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这些人的生活,曾四次下发文件提高地震截瘫人员的生活待遇。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改善,为使这部分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市区地震截瘫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如下:
一、市区无工作单位、无生活来源、无亲属供养的社会地震截瘫人员,纳入民政救济对象范围;市区无工作单位的地震截瘫人员其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最低收入的地震截瘫人员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地震截瘫职工月生活费或退休、退职金总额低于450元的补齐到450元。
三、职工(含退休职工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地震截瘫人员的,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增加到100元。
四、地震截瘫人员的医疗费,仍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唐政办[1996]9号文件。带条件成熟后,可由地震截瘫人员自愿申请纳入医保统筹。
五、对市区地震截瘫人员中,确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地震截瘫人员病人,凭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有效收据,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六、资金来源,采取分级负担,分块管理,各负其责,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
1、由财政开支的行政机关地震截瘫人员的生活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2、企业和事业单位地震截瘫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部分(250元)按原渠道由各单位负担解决,新增加部分(200元)由市财政负担。
七、本措施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县(市)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