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工商法发〔2008〕131号)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
  《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领导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行为,促进行政指导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指导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指导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的总称。市工商局和各分(市)局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开展行政指导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的内容、方式、方法等事项,但不得违背本规定要求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以及立法精神、法治原则,不得滥施行政指导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第四条 实施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接受行政指导的机会,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条 实施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一律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了解有关信息的,应当依法保障其知情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经开展的行政指导。确因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第七条 实施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行政指导职能,努力提高行政指导效率,降低行政指导成本,在多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要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目的,又能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