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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积极参与奥运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积极参与奥运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8〕93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营造浓厚的奥运宣传氛围,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奥运精神、倡导社会新风中的重要作用,以良好的城市面貌迎接奥帆赛,现就奥运公益广告宣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参与奥帆委指定区域、指定形式奥运公益广告宣传
  根据北京奥组委城市户外广告控制有关要求,我市确定在奥帆赛及残奥帆赛期间,比赛场馆周边及可见范围内明显楼体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沿线、城市奥运活动广场等区域所有广告设施全部用于发布赛事公益广告或奥运赞助商广告。各有关单位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主动从大局出发,无条件服从服务于奥运广告宣传。要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奥宣办、市政府新闻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指定区域、指定形式奥运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工作,同时对已经在奥帆中心周边区域发布的、不符合奥运广告控制发布要求的商业广告,要及时予以清除和遮盖。
  二、充分利用自有、可控广告媒体主动开展奥运公益广告宣传
  各单位应自觉执行公益广告宣传有关规定,充分利用自有或可控广告牌、灯杆挂旗、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广告媒体,在奥帆赛及残奥帆赛期间发布符合内容和形式要求的奥运公益广告。市内七区所有工地围档要全部用于奥运环境宣传,大型电子显示屏20%以上的广告时间用于奥帆赛公益广告宣传。要积极配合各区(市)奥帆赛氛围营造有关要求,主动参与奥运主题文化广场和奥运景观建设,做好城区交通干线公益广告宣传,并深入企业、深入社区,将公益广告宣传到千家万户、渗透到每个人的心里,在全市营造出浓厚的奥帆赛氛围。
  三、依法依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奥运主题公益广告
  各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奥运主题公益广告过程中,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奥运公益广告发布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企业出资发布奥运公益广告,要严格执行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有关规定,不得标注企业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不得利用公益广告进行隐性商业宣传,不得含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内容。奥运公益广告内容应报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防止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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