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银监局、青岛市广播电视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7〕238号)
各工商分(市)局、银监局办事处、广电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媒体单位、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媒体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职责,对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二、有关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同时要依法履行广告审查员职责,依法从事各类广告经营活动。
三、各级工商、银监、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对无视《通知》要求,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坚决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