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8〕100号)
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规范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发布行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为2008年奥帆赛营造良好的广告宣传环境,现就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闻媒体广告宣传作为媒体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覆盖面宽、受众面广、影响力大、可信度高等特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坚持正确的广告宣传导向,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奥帆赛即将在青岛举办,媒体广告宣传作为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将直接影响我市在国内外的形象。当前,我市各新闻媒体广告宣传仍不同程度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问题,特别是个别生活类媒体大篇幅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削弱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必须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认真自查整改,坚决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广告经营单位要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对已发布和待发布的广告样件进行逐一排查,对照《
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纠正和撤销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自查自纠的重点和要求包括:
1、医疗广告是否符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未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不得超出或篡改审查内容发布。
2、药品广告是否符合《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未取得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或异地来青发布药品广告未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擅自发布。不得超出或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