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重申禁止销售和使用有毒塑料袋的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7〕212号)
各分(市)局:
为了保障市民的消费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自2000年市政府实施《
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以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要求,针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塑料袋的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予以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期在一些批发零售市场、商场超市和个体商店发现,有毒塑料袋又有卷土重来之势,并在食品市场有相当高的流通使用率,这不但与当前维护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严重相悖,也与全市上下积极营造良好城市环境迎接2008年奥帆赛的形势格格不入。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确保市民消费安全,维护青岛良好的城市形象,特重申在全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塑料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有毒塑料袋的危害性。目前,市面上使用的有毒塑料袋一般都是再生塑料袋,分无色、有色两种。无色的有毒塑料袋颜色混浊或呈淡黄色,手感发粘;有色的一般为红、蓝、黄、黑等色,有刺鼻的气味,使用的着色剂通常含有苯并吡,是一种很强的致癌物质。长期使用这两种塑料袋包装食品,尤其包装裸装食品、活鲜食品和直接入口的食品,对人体会造成直接的、慢性的和隐蔽的危害,可引起一些急慢性疾病,甚至诱发癌症等。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局的部署,切实做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塑料袋工作。
二、严把销售源头关,禁止有毒塑料袋流入市场。各分(市)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力,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塑料袋批发零售的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大检查,发现销售有毒塑料袋要按照《
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并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工商所市场专管员要在每天的市场巡查中,把是否销售、使用有毒塑料袋作为近期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巡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屡教不改的经营业户,依法从严处理。在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塑料袋的同时,也要按照《
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包装袋,以及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塑料复合包装袋除外)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