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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7〕247号)


各工商分(市)局,区(市)文明办,市场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省工商局、省文明办和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工作实际,现将2007年度 “青岛市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和2007年度“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工作,是进一步推动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和市场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流通现代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手段。今年的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工作要结合开展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着重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上下功夫。通过广泛开展评选活动,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优化交易环境,强化监管力度,努力提升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效能,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评选标准及申报
  1、“青岛市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标准按照《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市场评选标准及办法》(青工商市发〔2006〕293号)执行。农村大集的评选标准按照《关于评选2004年度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市场的通知》(青工商市发〔2004〕281号)附件四执行。
  2、2007年度“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的推荐,由各区市自行对照《山东省规范化文明市场评选标准及办法》(鲁工商市字[2002]186号)中标准,确定推荐参加省级规范化文明市场评选的市场,报市规范化文明市场评选办公室统一评定后,向省局推荐参加2007年度“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的市场(被推荐市场需要填写“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3、2004年度“山东省规范化文明市场”至今年底有效期届满,此次须一并申请重新认定。我市有8处市场(名单见附件2)需要参加重新认定(填写“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凡未参加申请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其“山东省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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