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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外贸企业汽车整车产品出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外贸企业汽车整车产品出口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汽车整车产品出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车辆应严格按照已在自治区外经贸厅备案的外贸合同执行。若因实际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如:出口国别、车型及规格、海关商品编码等,经营企业应向外经贸厅提供情况说明报告及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修改协议,但外方客户名称及车辆数量等备案合同要素不可更改。
  二、外贸企业在新疆市场采购车辆,应选择已获得汽车生产厂家区域经销授权的销售公司,对无法提供相关有效授权证明而申请出口的车辆,不予办理出口汽车备案通知单。
  三、外贸企业支付内贸采购合同车款(包括定金)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付款金额应遵循合同要求;对以商业信用等方式采购的车辆,应提供有关商业信用协议。
  四、经营企业按照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出口汽车10辆以下在本地检验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尽快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确保2007年8月1日后车辆检验顺利进行。
  五、对原“出口汽车备案通知单办理须知”部分内容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出口汽车备案通知单办理须知”见附件一。
  六、未获得汽车出口资质并进行出口合同备案的外贸企业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请各经营企业加快合同执行速度,确保合同顺利执行完毕。
  在办理中有何问题,请与外经贸厅科技与机电处(自治区机电办)联系,联系人:王俊杉 联系电话:0991-2859034

  附件:
  1.出口汽车备案通知单办理须知(略)
  2.出口汽车明细单
  3.关于新疆市场采购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实施采购地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采购出口机动车辆登记备案证明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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