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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每年从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提取2%的费用,主要用于聘请咨询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等项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一经确定,从项目正式执行之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两厅联合下发的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及外经贸厅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依照项目申请资助的相关内容,执行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重大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项目的执行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执行完毕后将进行有关审计和资金清算工作。

  三、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核销制度。经批准的项目有条件执行政府采购和社会招标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和社会招标,否则财政厅对相关费用不予核销。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提供有关资金及费用支出情况材料并填制费用核销表(格式另发)报财政厅核销。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不得突破下达的资金使用金额。

第六章 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管理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有权按规定对每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项目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处罚违规行为。

  二、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受理项目申请和负责项目初审,负责项目的期中跟踪检查和运行质量监测以及项目终结后的效益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办理资金的具体收支业务和会计核算;双方应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审计,不断完善管理实施办法及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接受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对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使用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必须客观、详实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或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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