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
2.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3.经有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或机构认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4.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事业年度会计报表;
5.企业年度自营进出口统计报表(海关口径);
6、评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收到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后,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定期组织由自治区外经贸、财政、财务管理、法律及相应项目的行业专家及著名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进入我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
四、对列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同时,提出和确定下年度的项目使用计划,商财政厅同意后执行,并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使用计划连同上年度项目的本年执行分析情况一并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自治区外经贸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将项目计划文件下达项目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当年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支持项目名称和使用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报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外经贸厅依据下达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格式另发),落实项目执行责任,实施项目监督与检查,然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七、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向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上报上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报告,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汇总审定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联合上报外经贸部、财政部,重大项目在自治区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完成清算工作后的45日内专题上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
一、本资金不用于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二、本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已确定的项目的相关资助内容,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加项目的申报单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