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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研究开发项目。对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招标委托的重大外经贸研究项目(如应对加入WTO对策措施研究,西部国际商贸中心规划设计研究等)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5.招商引资项目。为了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增加引资的成功率,必须搞好项目论证和按国际规范要求包装,对列入自治区年度重点推介招商项目和自治区委托招商的重点项目,所发生的前期准备费,重大项目的境内外招商活动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6.其他。对扩大新疆对外开放、建设西部国际商贸中心和促进外经贸发展有重大影响,需要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论证并制定该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审核该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对双方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八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为同一单位,必须具有从事使用资金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在查);

  四、必须有自营出口创汇业绩(包括边贸出口)、为出口创汇服务或承担相应的外经贸发展促进任务。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的重大项目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或机构的可行性评审,并被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必须有全部的资金来源保证。

  三、同一类型项目有多家申报单位的,将采取对项目进行评估及公开竞争招标的办法予以确定。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七月底以前,凡符合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各项目申请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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