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兵团外经贸局、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委(局)、财政局,自治区边贸局,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区级各外贸(集团)公司,区级自营进出口企业,区级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支持西部地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财政部决定,设立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支持西部地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财政部决定设立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为规范我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下拨我区的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资金;
三、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三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为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是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外经贸厅;资金管理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监督检查,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两部对项目资金实行的专项审计。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