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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内部评审工作规则》及评审机构方案的通知


  一、办公室对各单位的申报项目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使用条件的项目按分类要求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筛选、审定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的项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才能正式列入年度使用计划。评审委员会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的项目,亦必须有该委员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才能正式列入年度使用计划或中长期使用规划;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如成员不在,由成员所在处室、单位派同级别人员参力时,办公室人员列席。经主任授权,副主任可以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

  会议的召集办法与评审委员会相同)。

  第九条 参加自治区西部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公正评审,并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外经贸厅有关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和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不准接受项目申请单位的吃请喝报销各自费用,不准个人拍板决定项目;不准搞“人情项目”、“关系项目”;不准泄露内部审核、审定情况。对违反纪律者,一经查实,按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反腐倡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西部促进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接受外经贸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西部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共做人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制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机构方案

  一、项目评审委员会

  1、职能

  对上报的经外经贸厅初审的非重大项目(初步定为1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评议与审定。该类项目经本委员会审定后,可列入年度项目使用计划下达执行。对于重大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亦需经本委员会审定后再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上报项目的收集、目录汇总和初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待审定项目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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