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收集上报的西部促进资金申请材料,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单位进行指导和帮助,对上报的项目资料提出分类清单,供评审委员会筛选、审定;
二、草拟西部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贯彻执行或具体催办项目评审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四、建立、健全有关西部促进资金管理的信息库及项目档案,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五、编印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纪要、西部促进资金工作大事记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经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设在外经贸厅计财处。
第五条 西部促进资金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的项目评审经项目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按《暂行办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要求进行。
第六条 西部促进资金项目的主要评审内容:
一、项目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包括:文件、资料是否合法、齐备、有效,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属实等;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西部促进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四条原则飞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财税政策,以及各项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三、项目的市场与技术分析,包括:对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产品竞争能力(指技术水平、质量、性能、档次、价格)和发展趋势的分析。
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包括:项目的盈利水平、出口创汇水平等内容,不仅要考核本项目的经济效益,而且要考核其对整个外经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
五、申报(使用)项目的综合能力评价,包括:资信情况、守法经营管理情况、出口业绩、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等;
六、坚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对评审中意见分歧较多的重大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估机构进行补充评估论证;''
七、西部促进资金不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担保资金、新建机构、增加机构的资本金。
第七条 西部促进资金的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