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内部评审工作规则》及评审机构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委),财政局,自治区边贸局;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区级各外贸(集团)公司,国际博览中心,区级自营进出口企业、区级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内部评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及评审机构方案印发给你们。《评审规则》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以《评审规则》为依据,对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我们切实贯彻《评审规则》的各项规定。
自治区外经贸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内部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西部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项目评审程序及要求,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发的《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厅、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和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详见附件),作为西部促进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和评估论证工作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一、项目评审委员会.
对上报经外经贸厅初审的非重大项目(初步定为1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评议与审定。经审定后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使用计划下达执行。
二、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于重大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在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以后,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通过后的项目,可列入项目年度使用计划或中长期规划下达执行。
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一个工作办公室,作为评审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