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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外经贸厅重点企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外经贸厅重点企业的通知
(新外经贸办字〔2006〕10号)


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边贸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重点企业、贸促会:

  “十五”以来,我区建立并完善了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尤其是2005年在落实外经贸工作“深化服务年”的过程中,在外经贸企业、进出口商品、国内外市场等方面,注重发挥重点企业在全区外经贸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努力为各类重点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业务培训、贸易促进、沟通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展了服务领域,提升了服务质量,提高了服务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重点企业的进出口额占全区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在50%左右。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外经贸办字〔2004〕1号)和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2005年12月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将我厅重点联系企业的标准做如下调整:(1)生产企业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2)流通企业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外经贸企业进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列为外经贸厅2006年重点企业。

  我厅有关局处室将对各重点企业(见附件)开展直接跟踪服务。具体包括:(1)在政策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倾斜,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鼓励进出口的各项政策以及配额、各类专营权等方面的支持;(2)为重点企业提供各类优先服务, 如通报外经贸政策、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网上宣传、出国展览及推销商品等;(3)为重点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4)协调重点企业在通关、商品检验检疫、外汇核销、出口退税、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我厅相关处室将设专人定期进行联系,采取电话、网络、召开座谈会或到重点企业调研等工作方式。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尽快解决。对不属我厅职权范围的我们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各重点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应在新疆外经贸门户网站(网址:www.xjftec.gov.cn)“重点联系企业管理系统”内填报企业资料,并确定1名联系人,每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网络向我厅所联系的局处室报送企业相关材料。企业反映问题要具体、翔实,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要切合实际,形成书面材料。

  请各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建立并完善本地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积极做好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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