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贸发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日前发布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
《登记办法》)。自7月1日起,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根据商务部授权,我厅将于近期启动我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我厅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未按照
《登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登记表》,或到我厅领取《登记表》(或者看本网站公告栏的标题为“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告)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填妥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我厅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