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所属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试行)》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非政府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实行政府购买式服务。
四、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辖区的关系
市直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移交辖区政府后,由辖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现有的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产进行清查核算,实行有偿收购的方式,将资产全部划归辖区政府管理。原则上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物资无偿划拨;属举办单位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产按照资产清算,有偿划拨的方式进行清算,资产清算划拨的具体方案由市卫生、财政、国资委、审计等部门牵头、协调,辖区政府与原承办单位研究商定后,提出具体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