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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贵港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校验、审批设置许可权限一并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权限范围。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贵港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条件等法律法规对新申请设置、年度校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和许可审批。并及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审批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二)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

  1.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核定。由辖区编制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核定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并实行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所属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由辖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管理方式。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兼任)2-3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社区护士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社区护士等若干名。

  3.人员竞岗聘用。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聘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站长)和副主任(副站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所在县(城区)级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为引导举办医院优质人才到社区工作,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优先从医院内现有人员聘用。原公立医院的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都可以按照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的全员竞聘上岗,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按照自治区医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对于原公立医院编内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属编外人员竞聘上岗的,则按照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管理。人员不足的部分,由辖区卫生、人社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缺编制数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逐年增加人员,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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