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参与债务的抽查复核工作,指导督促开展化债工作,组织考核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参与化债实施方案的制定、化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确认,并参与化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指导督促等;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区县政府要明确化债目标责任和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实际,就地、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圆满顺利完成。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按照省、市确定的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分项目、分年度具体化债计划。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切实可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的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妥善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推进。化债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在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医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
(三)实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支付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肃纪律,严禁举借新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所涉债务由该区(县)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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