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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意见

  二、坚持集体领导,规范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常委会必须坚持议大事、谋全局,对可议可不议的坚决不议,对确属重要的事项坚持议深议透,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水平和效率。常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为: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2、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3、涉及全市性的重大立法事项;

  4、市级政府预算;

  5、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6、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

  7、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

  8、市管干部和其他重要人事的任免和任免建议;

  9、市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

  10、各区县委,市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向市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11、市委重要政策性文件和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党代表大会、市委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等;

  12、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市委全委会的重要事项;

  13、其他需要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

  常委须将分管范围内涉及上述内容的重要事项,及时提交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市委常委会原则上不议事决策上述范围以外的事项。

  三、充分发扬民主,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

  常委会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规范并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各项制度。

  1、市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市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市委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扩大到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员负责同志,市纪委负责同志及区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3、市委常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会前请假,并向市委书记报告。常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的,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4、市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书记与副书记、有关常委商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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