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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 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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