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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救助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落实其要求。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二)社会事业局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三)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应急队伍保障:

  (一)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

  (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三)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各镇、各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二)道路设施受损时,建设部门应当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医院负责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疾病防治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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