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必须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管委会值班室设置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电话。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具体标准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国家、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园区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四章 应急程序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政府、社区工委及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最迟不超过1小时;属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最迟不超过2小时。
第十八条 相关专项指挥部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召集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九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专项指挥部建议,召集紧急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二)决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三)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专项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指挥部按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派遣人员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由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下,应当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