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镇、社区应急预案:镇、社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社区工委制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管委会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第九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园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三)建立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及时向园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四)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六)指导镇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七)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第十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园区应急指挥中心设立五个专项应急指挥部:
(一)地方发展局牵头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三)社会事业局牵头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四)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设立“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五)经济贸易发展局牵头设立“经济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组成部门、成员、应急机制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社区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三条 各部门、镇政府和社区工委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全天候监测。定期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掌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性质,立即通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政府、社区工委,并上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