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消防安全创建。各乡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大庆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庆政办发〔2011〕1号)要求,力争实现“一村一泵一队”的基准目标。
(六)加大农村私充滥罐液化气取缔力度。各乡镇政府要配合质监部门,对缺少必要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自动切断设备的农村私自充装液化气行为,未经安全检验长期或超期使用的隐患气瓶,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
二、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明确“政府监督、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行业监管”4项安全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凡安全工作出现问题的乡镇政府、部门将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保质保量完成县政府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不及时向县政府安全委员会报送所需材料的乡镇场和部门,由县政府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属地领导、监管责任的乡镇场、部门要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本乡镇场、部门分管安全的责任领导要在全县安全工作会议上做出检讨。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和赔偿工作进行监督。
(四)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年度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发生亡人事故或超过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数、发生较大以上(含本数)火灾事故的乡镇政府、部门,年度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受灾50户以上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乡镇政府、部门,实行行政责任倒查,凡瞒报、漏报火灾数据,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职责,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