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0年12月1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进口单位: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进口单位应当完成2010年12月1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口单位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交2010年12月1日之前(以付汇时间为准)的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相关单据。
二、核销所需提供单据参看"业务指南"栏目中的相关规定。其中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付汇业务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
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0]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简化的付汇核销单证,具体要求可以参看本栏目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
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