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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0年12月1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0年12月1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进口单位: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进口单位应当完成2010年12月1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口单位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交2010年12月1日之前(以付汇时间为准)的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相关单据。

  二、核销所需提供单据参看"业务指南"栏目中的相关规定。其中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付汇业务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0]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简化的付汇核销单证,具体要求可以参看本栏目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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