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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在北京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在北京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3]67号),从2003年3月1日开始,我管理部将在辖内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现将《北京市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境外投资主体指在北京地区(含中央企业和北京市属企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应由我管理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发放《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见附件)。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我管理部统一印制和颁发,投资主体凭此证办理境外投资项下的资金来源审查、外汇收支、增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在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收支业务时,须审验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相关栏目中逐笔填写有关业务内容。
  三、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可以在经我管理部批准开立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中予以保留,并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管理,也可以结汇,由投资主体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其他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入,投资主体应当凭我管理部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投资主体应逐笔到我管理部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 我管理部审核后签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主体凭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或汇出手续。
  五、投资主体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由外经贸管理部门、外汇局负责的联合年检(具体办法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六、外汇指定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业务的,按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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