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汇[2005]310号)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
为规范非居民个人房产结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率,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管理部授权北京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1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万美元)单笔结汇业务,超过100万美元的仍由我管理部核准,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北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北京外汇管理部对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万美元)单笔结汇授权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超过100万美元的仍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二、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
非居民个人购买境内房产,在申请将其境外汇入资金办理结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结汇金额、开户银行及账号、房地产公司或拍卖行开户行及账号);
2、护照或通行证;
3、银行存款有效单证
4、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
5、由委托人代办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1条外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须由申请人签字。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
1、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2、有关材料的一致性,如身份证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中的名称是否一致等;
3、申请结汇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非居民个人账户余额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
四、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