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已设立境外企业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120号文件要求,凡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北京地区的投资主体(含中央和北京单位)应当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我管理部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对项目历史概况和资金来源等的说明);
2、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批准证书或确认函;
3、境外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4、境外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企业的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境外企业帐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