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纳入帐户系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汇〔2003〕178号)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32号)要求,驻华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应纳入账户系统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5日起,驻华机构凭我管理部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原《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 停止使用。
二、各银行应认真审核《备案表》,并于业务办理完毕后次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2]83号文件中《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通过账户系统及时报送电子数据文件。
三、各银行应参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初始数据报送要求,整理驻华机构历史开户情况和历史账户收支余情况并作为账户系统初始数据,于2003年8月31日前报送我管理部。
四、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无账户限额。在账户系统中应按照驻华机构境外总部汇入办公经费的100%统计该外汇账户限额,即限额等于余额。
五、驻华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无需另行到外汇局备案,但应纳入驻华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我管理部备案的原有《备案表》下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