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汇[2005]44号)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我管理部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将超限额结汇期限从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支付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2、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企业及生产型企业、电信业及软件业企业,我管理部将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3、其他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对外支付的企业,我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其合理需求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二、有关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所需材料
因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按照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进出口企业及生产型企业、电信业及软件业企业应持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如该单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还应提供原账户开立核准件的原件。
其他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对外支付的企业在申请按照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除前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实际需要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各银行应认真做好本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调整的准备与宣传工作,确保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的外汇业务严格按照各项外汇法规、操作规程正常有序开展。
四、各银行应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流向的监控,对其中的大额可疑交易须及时向我管理部报告。同时,对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