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发布不实信息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三、完善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行为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证明。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从职业资格考试到注册,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执业经纪人员信用档案。
(三)严格规范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经纪服务活动时,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监督。严禁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逐步推行二手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市州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交易资金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划转,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秩序及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交易当事人的房款,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交易房款。
四、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及公示平台
根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及公示平台。一是实行经纪机构执业信用情况的收集和报送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及是否有投诉、纠纷及其处理情况等。二是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机构报送经纪机构的执业状况,特别是群众投诉情况、执业中的不良行为等。三是实行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信用评价按照《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定执行,信用信息披露按照《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