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监会关于批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及修改《公司章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渝银监复〔2011〕133号)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新信发〔2011〕11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股东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2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8.25%)转让给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后,你公司的股东构成、持有股份及持股比例如下:
(一)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4672万股,持股比例71.92%;
(二)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Barclays Bank PLC),持有股份12112万股,持股比例19.50%;
(三)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122万股,持股比例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