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第三章 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条件)
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信息登记)
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前的一个月内,将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师资等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的条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签订委托合同,并发给委托考核证明(格式见附件4):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相应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能够满足20人以上同时开展在线考核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考核管理人员;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培训师资人员的条件及其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应当由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背景并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培训师资人员)授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组织对培训师资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师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抄告其受聘单位。